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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软权力”应与“硬责任”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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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软权力”应与“硬责任”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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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软权力”应与“硬责任”匹配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2003年以来,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有7000多名评标专家,其中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

  在这个崇尚知识的时代,专家越来越炙手可热———他们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政府决策和社会生活,这一方面促进了科学决策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专家随意做出专业评判以及不负责任发言的现象。正因为此,专家被“终身禁止评标”作为热点新闻,难免要受到广泛关注。

  诚然,一个理性的社会应该相信专业,尊重各个领域专家的专业判断。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承认,专业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像行政权力那样具有强制力,它是一种“软权力”,但实际操作中,它的效用其实并不“软”。许多时候,它甚至直接左右着政府的决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出台某项决策,经过专家研究、评估或论证大多成为必要一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专业鉴定和评估正在大行其道,大到司法、医疗,小到室内空气质量,专业的知识和判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法替代的依靠。

  可见,在某种程度上,专家“软权力”和行政权力一样,都直接影响着公共利益。而“有权必有责”,专家“软权力”需要与“硬责任”相匹配。只有当专家手中的权力成为一种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时,它才不敢马虎和懈怠,进而兢兢业业,为社会造福;而当这种权力无需担责,成为一种轻松换取金钱和名声的手段时,那权力的恣意妄为就难以避免,社会将因此遭受伤害。

  终身禁止评标,这种对专家的问责,应属于一个社会很正常的自我矫正机制,然而,生活中这样的问责还是太少了。2005年广东兴宁矿难事件中,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经过论证得出结论:下井是安全的。然而,悲剧大幕就此拉开。事后,我们没有看到这些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更没有听到对他们的问责。

 

  目前医患纠纷频发,作为平息医患纠纷的有效渠道———医疗事故鉴定,却显得软弱无力。为什么?因为医疗事故鉴定难以服人———今天甲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由乙医院的专家来鉴定;明天乙医院出了事故,由甲医院专家来鉴定。据央视的一个报道说,对某个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竟然只有意见和结论,没有任何人的签名。

  另外,城市中许多短命工程和建筑,建是通过了专家论证,拆也是经过了专家论证,到底是哪个专家错了,公众无从知道答案。

  所以,制约和问责专家权力,显然不仅需要在政府招投标中进行,也不能把“软权力”的正当行使建立在专家们的良心自律上,社会都需要一个监督专家“软权力”的机制。这样的机制应该涵盖两个原则:一是公开。政府招投标,评审专家名单应该公开;医疗事故鉴定,参与鉴定专家也应该署名公开;建一个公共工程,应该将工程决策过程和参与专家名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是权责对等。专家提供错误意见造成各种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机构应该根据相应比例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其中有权力寻租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导致了重大事故和生命悲剧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专家或机构刑事责任。

  当然,限制、监督专家“软权力”也不能盲目而为,这一切仍然是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不能简单因为民愤或其他主观因素就轻易判一个专家在学术良知上的“死刑”。对专家进行处罚,同样需要谨慎。

  见昨日本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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