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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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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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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药品管理法》

二、鉴定的提起
1、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3、法院委托

三、鉴定材料的递交
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有关病史资料及表述意见。

四、专家的选定
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时可以抽取法医。

五、事故鉴定会应注意的问题
1、陈述意见并递交相应证据
2、充分、完整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六、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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