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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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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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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这是两种鉴定最根本的不同点,也是司法鉴定的诉讼中更多地为法官采信的原因。
     前已述及,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问题。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这些司法人员打交道,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令案件裁判科学、公正。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当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4个要件,即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而其中后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由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的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依赖哦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医疗鉴定却难以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和《鉴定办法》第35条,医学会专家组做出鉴定应当包含以上特定内容。但是,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就使得医疗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启动新的司法程序。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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