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理论探讨 >> 文章正文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四大弊端 40起只一起认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四大弊端 40起只一起认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四大弊端 40起只一起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均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本报讯 在2002年卫生部讨论通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上明确,各地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四大弊端

  据此前《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3年前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上做了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天生的不足。

  首先是鉴定主体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只不过是从‘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

  其次,鉴定封闭进行缺少透明度。鉴定后,对专家的原始意见及合议书,当事人无从查询,处于权利的真空状态。

  第三,对医学会缺乏必要的监督。

  第四,专家不出庭违反证据规则。

  40起医疗事故鉴定只有一起得到支持

  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2001年为340件,2002年为528件,2003年达到了631件,2004年上升到778件。医疗纠纷类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要求医疗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承担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数字链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年9月到2003年3月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2起,其中40起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方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有一起。海淀法院对42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18起。

  五种非医疗事故法院也将判赔
 
 
   患者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支持———

  本报讯 40起医疗官司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有一起。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成立20周年研讨会上获悉,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患者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目前还很难得到支持。为此,北京市法院对于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5种情况,也将判决医院进行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特在该研讨会上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由于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由与医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医学会组织,所以医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很难保证。

  据分析,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非常少,首先是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本身与医院就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或者是“叔叔和侄子的关系”,如果认定构成医疗事故首先对医院形象造成影响,再有对责任医生的前途影响也非常大,所以一般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提出“需要改进”的问题一大串,但是鉴定结论还是“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陈特法官说,鉴于目前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5种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