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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窒息死亡产妇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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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窒息死亡产妇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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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窒息死亡产妇状告医院
 
 

 

  泰和讯9月12日,泰和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起诉的婴儿死亡赔偿金未获支持。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老营盘卫生院赔偿原告华叙英、曾亮星精神抚慰金9400元。

  2006年4月26日5时,华叙英到被告泰和县老营盘卫生院分娩。11时40分华叙英在分娩过程中,男婴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13时50分死亡。华叙英和丈夫曾亮星于2006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925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经被告泰和县老营盘卫生院申请,吉安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老营盘卫生院对华叙英整个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产程预料不足、告知不及时的过失,该过失与婴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法院应否支持婴儿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婴儿是脱离母体后死亡的,婴儿具备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因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自然人死亡,医院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泰和县老营盘卫生院认为,医院对华叙英分娩的整个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婴儿是在分娩的过程中因重度窒息,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泰和县老营盘卫生院对华叙英整个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院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产程预料不足、告知不及时的过失,但院方的过失与婴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婴儿是在分娩的过程中,由于母体不可预见的体征所致重度窒息,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并非医院的过错直接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经法官辩法析理,原告方接受了法官的上述观点,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400元。(刘辉明)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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