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医院赔偿患儿父母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家住三门县海游镇南岙村的郑锦(化名)从怀孕几个月到分娩,共在三门县人民医院(下称三门医院)进行4次B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是正常,但出乎意料的是,生下来的竟是残疾儿。面对这个无辜的生命,郑锦和丈夫陈基(化名)整日以泪洗面。
做了四次产前B超,生下的竟是残疾儿
郑锦今年29岁,丈夫陈基大她4岁。2005年5月10日,已怀孕几个月的郑锦开始到三门医院做产前B超检查。第一次检查后,未见异常,三门医院要求郑锦购买了保健手册。同年7月13日、8月7日,郑锦又到三门医院做了两次B超检查,三门医院在两次检查中没有记载胎儿的股骨长度。9月20日,郑锦入住三门医院待产,在产前,郑锦又做了一次B超检查,根据报告单记载,羊水偏少、胎儿图像显示欠满意。但据郑锦说,三门医院未告知本人,而四次B超检查均未查出胎儿有异常。
就在第四次B超检查那天,郑锦在三门医院剖腹产生下了一名男婴,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婴儿有上肢前臂缺失。后经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生儿已构成四级伤残。
郑锦说,儿子右前臂缺失,不但给家人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儿子一生带来无法预料的种种困难。为此,她和丈夫以三门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发现胎儿肢体缺失过错为由,向三门县卫生局、三门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两家单位调解,均无结果。
三门医院认为,新生儿肢体缺损系先天造成,本院对郑锦的产前检查不存在过错,她做的是常规性超声检查,根据医疗规范,常规性检查共有7个项目,我院对所做的检查项目未违反医疗规范。所以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院方侵犯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
无奈,郑锦夫妇于2006年8月以三门医院侵犯其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三门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在诉讼中,经三门医院申请,郑锦夫妇和三门医院共同选定浙江省医学会对三门医院未发现郑锦之子先天性前臂缺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今年3月5日,浙江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分析意见中认为,患儿右前臂大部分缺失系先天性发育所致,与三门医院诊疗行为无关。三门医院对胎儿进行常规的7项超声检查项目,符合临床规范。超声检查系常规检查,且超声检查诊断胎儿畸形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骨骼系统的检查,缺乏特异性,胎儿前臂活动范围较大,受胎位、羊水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三门医院未对患儿前臂作常规检查或检查未能发现患儿前臂畸形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浙江医学会同时认为,三门医院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超声检查中未记录胎儿股骨长度,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是,这不足与患儿前臂大部分缺失构成因果关系。
4月28日,三门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锦到三门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发育健全。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好几种。三门医院给郑锦做的常规超声检查,适应范围及相应的检查项目是有限的,院方有向郑锦告知产前B超的检查种类,常规超声检查的项目及局限性等义务,但三门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郑锦的知情权,使她丧失了选择其他产前检查项目的可能性。
另外,三门医院给郑锦所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B超检查单均无记录胎儿股骨长度,有理由怀疑院方没有对胎儿股骨进行检查。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三门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没有发现胎儿右前臂先天性缺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后代已经越来越成为现实。我国法律不禁止堕胎,对有缺陷的胎儿父母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健康生育选择权”被《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为育龄夫妇的一种权利,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因此,三门医院的医疗行为已侵犯了郑锦夫妇的“健康生育选择权”。因三门医院在产前诊断中存在过失,郑锦夫妇基于院方的诊断结果选择了将胎儿生下,现婴儿患有严重的肢体先天缺陷,是郑锦夫妇先前所不曾预想到的,其精神痛苦显而易见。他们今后在抚养教育儿子过程中,可能会一直伴随着这一痛苦。所以,他们要求三门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患儿发育不全,不是三门医院医疗行为所致。院方不存在侵犯胎儿的健康权,且请求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主体应是患儿,而不是郑锦夫妇。因此,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三门法院判决,三门医院赔偿陈基、郑锦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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