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铜梁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6年的磨难后,一对双胞胎的父母从孩子接生时的医院拿到了176870元的赔偿款。
原告胡某怀孕至7个月时因出现临产症状,于2002年5月9日住进被告铜粮某医院妇产科,5月11日生下双胞胎女婴(曾用名大毛、小毛)。两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呼吸窘迫症状,即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其间诊断为早产儿,并施行了保暖、给氧、补充热卡和能量、防治感染等治疗措施。母女仨人于同年5月18日出院。当年底,胡某夫妇发现两小孩可能存在视力障碍,便将小孩送至重庆一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到北京检查。2003年2月18日,两小孩被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查,该院确诊两小孩均患有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2003年5月,再度到该院复查后确诊,大毛已双目失明,小毛仍存在视力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对四原告(胡某夫妇、大毛、小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80871.62元。
案件审理中,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十分尖锐。法院依据当时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申诉,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四原告在原审基础上增加各项费用346616.46元的诉讼请求,并再次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早产儿低体重是致病的根本原因;铜梁某医院在治疗中未见关于氧流量及用氧情况监测的记载,存在不当,不能排除上述不当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双方综合审核后最终认可的合理损失范围为40万元(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特殊教育增加开支费、误工费、差旅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并达成了按比例承担责任的初步意见。5月21日,双方再次商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6870元,并于十五日内付清。
作者:铜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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