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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盲童”获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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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盲童”获赔11万
 
 

 

 

 

  快报无锡电(记者金凝陆媛)2003年3月,早产儿丁丁(化名)刚降临人世即生命垂危,负责接生的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采用吸氧的方法抢救。结果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双目几乎失明。经过二年多的艰难维权,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无锡第一例“人工盲童”案终有结果:丁丁获得了医院11万多元的赔偿。

  据当时的病历记载,丁丁出生时是早产儿、极低体重儿,并有新生儿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小生命岌岌可危。医院给孩子作了8天的吸氧治疗,住院49天后出院。然而,回家后不久,丁丁的父母却发现孩子的眼睛似乎感觉不到光线,于是立即到复旦大学耳鼻喉科医院求诊,结果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后经鉴定为双眼视力下降,属三级残疾。如雷轰顶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多方了解后认为这是医院治疗措施不当引起的。2004年3月,丁丁的父母以医疗事故为由,将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盲儿特殊教育、精神抚慰金等高达150万余元。

  在庭审中,妇幼保健院却认为,当时孩子生命垂危,如果不吸氧,根本不能维持生命。在救命和保眼的两难中,医院无疑是先保住孩子的性命。因此,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后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丁丁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她的病变主要是与早产、极低体重等因素有关,吸氧可能是因素之一,但又是抢救孩子生命的必要措施。 在经过三次开庭后,无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吸氧是抢救生命的必要措施,但医院对吸氧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告知不全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然这与视网膜病变没有因果关系,但对孩子的失明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令医院赔偿11.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相关负责人,她表示对此事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但她认为“医院已经作出妥善处理,没有必要再进行炒作”。医院已经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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