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医院需按其等级进行相应的手术治疗,而荣成的一家只能做丙类和丁类手术的医院,却揽下了骨科的甲类手术,超出其许可的手术范围。近日,该医院被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患者70%的损失,共计5万多元。
2006年1月,刘明(化名)因患股骨头坏死病,到该院就诊,随后院方为其进行了骨科手术。术后,刘明出现高热不退的现象,院方又为刘明进行了对口引流持续洗术。2月份,刘明左下肢发生屈膝疼痛,院方再次进行相应的治疗。当日刘明病情加重,被转至文登一家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感染、 坐骨神经损伤 、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文登这家医院为刘明进行了介入治疗,使刘明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
事后,刘明将荣成这家医院告到了荣成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一级综合医院,具有荣成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只能进行丙类和丁类手术,并且除急症外,医院不得使用非本院医师担任主刀开展本院级别不相应的手术。而原告所接受的髋关节全髋置换手术系骨科的甲类手术,超出被告许可的手术范围,致使原告手术后产生了手术并发症,也造成了原告的坐骨神经损伤。该事故院方应负主要责任,赔偿患者70%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