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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穿后腹腔大出血”续—患者获赔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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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穿后腹腔大出血”续—患者获赔21万
 
 

 

“肚子疼就医 骨穿后腹腔大出血”续
患者获赔21万

  新闻回放:2005年1月,因为肚子疼,耿女士到长春市一家医院治疗,次日医生对其进行骨穿后,耿女士腹腔内大出血,经抢救脱离危险。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未搞清耿女士腹痛的部位、原因、性质,存在失误;对患者不合时宜地实施骨穿及护理不到位,增加患者的活动量是腹腔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鉴定耿女士为十级伤残。2007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累计49.3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医院当庭表示上诉。 

  本报讯(记者  赵春刚)  对于医院的上诉申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等共计21万多元。

  法院认为,医院对耿女士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失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判决确定的承担70%赔偿责任过高,调整为承担50%赔偿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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