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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过后声带致残医院被判赔偿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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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过后声带致残医院被判赔偿五万余元
 
 

 

    家住邹城凫山街道的王某在某医院做甲状腺腺瘤切除术后,造成了声带伤残。4日,邹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56668元。

  2007年1月23日,王某因甲状腺右侧有一肿物到邹城某医院就诊,经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后,医院与王某及直系亲属谈明手术的必要性和危险性后,王某及亲属同意手术,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表示理解,王某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于2007年1月26日上午,对王某在颈丛麻醉下行右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右甲状腺次全切术)。4天后,王某出院。5月16日,王某由于术后声音嘶哑到济宁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声带麻痹。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月4日,邹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损伤的声带影响了其今后的生活和交往,对此,邹城某医院应当赔偿王某为此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判决医院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4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56668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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