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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损伤面神经 法院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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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损伤面神经 法院判决赔偿
 

 

贵州省一例经中华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一审结案

金黔在线讯 一起打了两年多的医疗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贵医附院作出医疗事故赔偿。

2001年10月,患者唐大贤因左颈颌部十多年不痛不痒的小包块有长大现象,到贵医附院就诊。因穿刺感染,红肿发烧,住进医院。半个月后,贵医附院口腔颌面外科以“腮腺来源性大”为由,对患者实施了手术。术后当晚,患者从麻醉中醒来即出现左侧面瘫。次年,患者前往北京求治,北京的多位专家均告知左面神经被割断,且由于延误时间过长,不能行神经移植手术,故患者返回后于2002年9月提起民事诉讼。

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贵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但对面瘫原因又分析为“面神经断裂不能完全除外”。患者对此不服,提请法院委托贵州省医学会作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为“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医患双方对此次鉴定结果均表不服,最后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4年10月,中华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七位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组。

在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后,专家们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并现场查看了患者的面瘫症状,调阅研究了术前的CT照片。专家们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第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云岩区人民法院组织了民事调解。因调解未果,12月20日,云岩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依法向患者赔偿有关损失及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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