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台上驰骋了30多年的陈先生,在经历了一次手术后再也无法说话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中一名鉴定专家竟是找了门卫“充数”。日前,法院没有采纳鉴定结果,判决医院必须承担70%的过错责任。
2002年2月28日,陈先生因被诊断为环状软骨后癌入住南京某医院。住院检查中,他又被诊断为颈段食道癌,必须手术。3月11日,陈先生接受了全喉切除+食道切除等手术,手术后他不能发声,进食困难。之后,陈先生得知自己最后的诊断是恶性淋巴瘤。陈先生找到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卢意光律师,曾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又有多年行医经历的卢律师告诉陈先生,根据他的情况,他的两个器官完全没有必要被切除。为此,陈先生委托卢律师向南京市鼓楼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93万余元。
而医院认为,术前对患者作了充分的检查,也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入院时已声带嘶哑,进食困难。他的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淋巴结的变化,且肿瘤部位在其咽喉的后部,淋巴瘤表现比较特异,医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认识到是淋巴瘤,只有在手术之后通过病理免疫组化检查才能确诊。术中,快速病理报告明确患者所患为恶性肿瘤,行切除术是治疗手段,并非损害后果,医院没有过错。
法院委托一家医学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陈先生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另一家医学机构再次鉴。可是鉴定中由于一位专家缺席,主持人为了鉴定如期举行就找来了一位老门卫充数,结果被陈先生的家属发现。该医学机构无奈只得再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经司法鉴定,陈先生构成伤残4级。
法院认为,进行肿瘤及相关器官切除术首要的是确诊,确定肿瘤的性质。陈先生住院前曾进行过活体检查,病理报告提示:如疑恶性再行活检。陈先生自住院到手术共有10余天的时间,有再次进行活检的时间。虽然再次检查后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结果,但检查则可能避免器官的切除治疗。医院在无病理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全喉切除等手术,存在不谨慎之处。医院在术前告知陈先生如系恶性肿瘤就需行全喉等切除术,但告知过于简单而片面,对于切除多器官所引起的功能丧失及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缺乏充分的告知说明。
综上,法院认为医院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陈先生所患淋巴瘤病情的特殊性、医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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