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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被光正再次鉴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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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被光正再次鉴定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网乌鲁木齐消息】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张卫东等人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存在医疗过错。

案情回顾

    2005年11月17日,原告亲属张万忠入住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胆囊息肉、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II型糖尿病”,于同年11月30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经诉前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术前没有向患者及家属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使其没有全面了解手术的危险性,患者无法正确的作出选择。并且医院在术前也未作全面的检查,致使手术方式欠妥,本来完全可以防止术中心梗的发生,由于被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使患者病情恶化致死。

    2006年12月25日和26日,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详尽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医院对张万忠治疗过程中的缩水检查以及过度手术等医疗过错行为。并申请医疗专家出庭说明专业性问题,指出被告的医学专业性错误。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的要证事实不予承认,对其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大多认可,而被告提出反驳理由多针对心梗损害发生后的证据部分。在2006年12月26日的庭审中,被告提交了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休庭后委托了乌鲁木齐当地的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

光正鉴定详陈医疗过错

    新光正法鉴字[2007]第0144号《鉴定书》详陈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生在诊治张万忠医疗行为上存在的过错为:

    “(一)诊断失误: 医院医生对张万忠术前诊断为胆囊息肉,并决定做胆囊切除术。从病历上悉医院医生没有考虑胆囊息肉、胆囊炎有癌变的可能性,也没有做开腹行胆囊癌根治术的准备。当手术后发现切除的胆囊有癌变,并经病理检验证实胆囊癌时,主刀医生和麻醉医生才分别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需做胆囊癌根治术。若医院医生在胆囊切除术之前对胆囊有癌变的考虑并做开腹根治术的准备,就应事先向患者及家属全面告知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中的风险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以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当患者在复苏过程中血压曾一度偏高不适于再行手术,应实施或择期手术,麻醉师和主刀医生意见不一致时,也说明了术前没有考虑到癌变的可能性,也没有做开腹行胆囊癌根治术的准备,术前也没有做出特殊情况的处理予案。从上述情况可说明张万忠确诊为胆囊息肉,而没有考虑胆囊癌变的可能性。实属诊断失误。

    “(二)手术时机选择有误: 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虽然不算大手术。但手术和麻醉的刺激不仅能引起血压的波动,对任何人都是危险的事,更何况患者张万忠是个68岁高龄,近期又二次心脏支架手术、高血压、糖尿病,对手术和麻醉的耐受性低,给患者手术存在高危风险。胆囊息肉、胆囊切除术并不是急危病症,必须马上手术的,而且在术前患者血压偏高,患者家属曾向医生提出血压高是否还能做手术。做为主刀医生、麻醉师应慎重考虑选择手术,待一切恢复正常,围手术期准备的更充分、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再行手术,就可以避免其严重后果的发生。虽然医院医生曾采取了措施,但是损害的后果还是发生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结果的回避义务,应始终贯穿对患者诊疗、护理包括术前、术中、术后的整个过程中。

    “(三)心梗与手术的因果关系: 患者张万忠68岁高龄二次做心脏支架手术,高血压,术前术中血压200mmHg以上,糖尿病,术前一周停用抗凝药物,手术存在着高危风险因素。手术中血压应保持在一定水平是非常重要的,血压过高可引起脑出血或心力衰竭,术中血压下降的幅度过大,器官灌注不足,可诱发血栓形成和梗死。据病历手术中血压曾一度高至220mmHg,用乌拉地尔后5分钟降至140mmHg,这样速升、速降,也是不安全因素。其次在复苏过程中,对具有高危风险因素的病人更应严密监控,精心护理,使其平稳渡过复苏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注意义务应贯穿对病人的医疗、护理,包括术前、术中、术后的整个过程中。

    “(四)病历书写的不确切、不规范: 从麻醉记录:1、张万忠呼吸心跳血压停止是在13:20’,13:30’病人意识丧失,14:15’恢复了心跳呼吸。据此张万忠心跳骤停的时间应不是8分钟,也不是45分钟,而是55分钟,病历上多处引用抢救8分钟或45分钟。不知依据何在。2、病人第8页上8分钟、45分钟等字样,给予掩盖为什么?24页李新宇主任;3、目前诊断:胆囊癌术后,还是胆囊切除术后,病历3页,2005年11月17日诊断(最后)胆囊癌,初步诊断为胆囊息肉还没有手术病检依据什么是为胆囊癌?

    “(五)张万忠心跳、呼吸骤停后55分钟,虽经抢救得以恢复,但由于脑组织尤其是中枢神经长时间缺血、缺氧,严重受损,患者已成植物生存状态,在此期间使用大剂量镇静镇痛等药物是不适宜的,反而会抑制呼吸功能。”

    “结论意见:综上,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在诊疗张万忠的医疗行为上存在着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有界限性因果关系。”   

    据悉,原告对光正鉴定五项医疗过错的分析持赞同态度。本案近期将再次开庭。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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