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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内内裤自杀 院方辩称超乎常人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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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内内裤自杀 院方辩称超乎常人预见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女儿去治病,结果却自杀在那里,医院咋能说不负责呢?”昨日中午,68岁的刘金蓉抹着眼泪对记者说。昨日上午9时30分,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事件:精神病人用内裤自杀

 

  在法庭上,死者家属向法院陈述了事发经过:去年2月25日上午,46岁的曾长凤无故砍伤自己头部,被家人送到彭州市竹瓦镇卫生院治疗。值班医生将曾长凤送入精神科住院。住院时,曾的家人提出留下护理,但医生表示有专人护理,让家人放心回家。下午5时许,曾长凤在病房内用内裤将自己勒死。

 

  死因:1小时没人管VS5分钟自杀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罗小凤说,根据病历,事发当日下午4时到5时45分,曾长凤出现坐立不安、四处走动的症状,院方未采取防范措施,直到发现她自杀,这说明院方护理人员严重失职。经法医鉴定,此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说明医院违反了《医疗护理规范》,应承担主要责任。

  院方辩称:曾长凤用内裤自杀超乎常人预见,是意外因素。而在下午5时40分,曾长凤进行户外行动,护理人员对其作了严密观察,但在护理人员照看其他病人的瞬间,她突然“失踪”。5分钟后,医护人员发现曾长凤自杀,经过35分钟抢救,才宣布她死亡。院方虽然不能免除责任,但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索赔:司法解释VS医疗事故条例

 

  在法庭上,死者家属及代理人认为,此案应适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医院受到伤害,医院有责任的应赔偿”等规定。在法院调解下,原告方同意将索赔降至5万元。

  而院方认为,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性质属于医疗事故。死者家属提出的索赔高出《条例》标准近20倍,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只愿意赔偿1.6万元。

  法院调解失败,将择日宣判,本报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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