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药片给患者服用,不想患者在服用该药片后,不仅病情未能缓解,随后竟发展成为重型肝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5万元。日前,嘉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病人是由于其特殊体质导致死亡,并非医护人员过失直接导致,因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万元。
2004年上半年,年近50岁的老王感到身体不适,来到嘉定区某地段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后开了药片给其服用,不想正是这名为“硝苯地平片”的小小药片最后要了老王的性命。服药后的第二天,老王就出现药物过敏反应,但医生告知这属于正常反应。
于是,老王继续服用该药片,谁知过敏反应越来越严重,老王浑身出现皮疹,先前就诊的医院对此情况束手无策,建议老王到其它医院就诊。可是老王多方求医,病情始终不见好转,几个月后,老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卧病在床的老王将给自己开药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护人员开错了药。后老王因病情加重死亡,3名继承人作为原告开始了接力诉讼。
医院辩称,老王前来就诊,医护人员按照病情开具药物,其治疗、用药、剂量都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不存在过错。病人因为用药后过敏反应导致死亡,医院却坚持用药符合规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老王的死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医疗鉴定。
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老王真正的死因在于所服用的药片“硝苯地平片”,该药物可引起过敏反应,老王服用它后出现亚急性肝坏死的重型肝炎,而由此发展为慢性重型肝炎,最后导致死亡。但是这种临床病例十分罕见,只发生在体质特殊的患者身上,恰恰老王就是一个体质特殊者,因此这是一起医疗意外。医院在老王出现皮疹后,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停药,系认知上的不足,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书作出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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