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案例 >> 输血纠纷 >> 文章正文
新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属状告医院一审胜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新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属状告医院一审胜诉
 
 

 

    天山网讯(记者童文艳 黄文冠 何新报道) 快乐天使“一病不起”

    本案的主人公晓娅(化名)生前系北疆某城市一名医务工作者,青春靓丽的她为人热情,是朋友眼中的“快乐天使”。然而突然而至的意外却彻底击碎了她。

    据晓娅的父亲称:2004年6月26日,晓娅因口唇发白,咽部疼痛一周在当地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霉菌性食管炎。

    晓娅6月29日住院治疗,7月出院。出院后,晓娅再次感到身体不适,便于8月前往乌鲁木齐的新疆某医院就诊。新疆某医院经诊断,确诊晓娅患有“食管乳头瘤”,将其收入该院胸外科。

    9月3日,该院为晓娅进行了手术,手术中输血两次,术后晓娅出现腹泻、咽部痒等症状。经医院活检确认为霉菌感染。

    9月21日至9月27日医院停止治疗,晓娅的家人为晓娅办理了出院手续,带晓娅回到家乡。同年12月,晓娅病情恶化。12月15日,晓娅第二次入住新疆某医院胸外科,经专家会诊认为属于皮肤科疾病,晓娅被转入皮肤科。12月27日,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发现晓娅HIV抗体呈阳性,12月29日,自治区疾控中心HIV确认中心实验室确认该医院化验结果呈阳性。晓娅立即被转入传染科,接受抗真菌、抗炎、保肝营养支持治疗。此时医院向晓娅的家人下了晓娅病危通知书。

    2005年1月21日,晓娅出院。1月27日,晓娅死亡。同年3月,晓娅的父亲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乌市医学会分析意见:病人死亡原因为艾滋病合并系统真菌感染。医方在术前诊断、病史采集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术前误诊,但病人死亡与其接受食管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在术中、术后有输血、输血浆行为,经查,血液来源正规,输血过程无违法、违规情况。对于手术和输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医方都明确向病人家属告知。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晓娅的父亲认为,新疆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对家属隐瞒病情、不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等失误行为。此外,供血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不合格血液承担责任。于是,他将新疆某医院及供血单位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0余万元。

    法院作公断一审胜诉

    这起全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属状告医院索赔案,引起了新市区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于案件当中涉及到的医学问题,主审法官要求专家出庭进行说明。专家指出,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需7至10年,从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要3年。

    法庭对原告女儿晓娅当时所输血液的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将供血单位提供给晓娅用血的血清标本送到全疆惟一有权对HIV报告阳性的机构——自治区疾控中心HIV确认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显示HIV均为阴性。庭审中,血液中心也对其采供血过程进行了陈述,表明其血液来源安全可靠。

    据法庭现有证据反映,2001年,原告的女儿曾化名美娅在当地医院做了HIV抗体初筛化验,结果显示HIV抗体呈阳性。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女儿并不是因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故血液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供血单位自愿向原告支付3万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女儿死亡原因虽然是艾滋病合并系统真菌感染,但新疆某医院在接诊病人时,在病史采集和术前诊断中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病人被误诊、误治,因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月30日,新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疆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七万余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供血单位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