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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恶性黑色素瘤报告告知患者 医院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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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恶性黑色素瘤报告告知患者 医院赔7万
 
 

 

 

    未将恶性黑色素瘤报告及时告知患者,从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期,以致病人死亡。这起历时较久的医患纠纷近日在海宁市法院画上句号,医院赔偿病人家属7万元。

  2005年6月,海宁人孙女士发现左脚有一块黑色斑块,便到海宁一家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左足黑色素痣,给孙女士做了切除术,术后还作了病理检查,但医院一直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孙女士及其家属。去年年底,孙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到嘉兴、上海等地检查,结果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且已是晚期。今年2月15日,孙女士因病死亡,其家属偶然在海宁这家医院发现了她当时被检查为恶性黑色素瘤的病检报告。家属认为,孙女士的死亡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错过最佳治疗期有关,要求医院赔偿。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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