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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不及时医院理应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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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不及时医院理应担责任
 
 

 

    6月12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自愿赔偿患者孙玉梅家属人民币7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6月,孙玉梅因左足黑色斑块明显高出皮肤、行走疼痛而前往被告海宁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黑色素痣。被告进行黑色素痣切除术后,做了病理检查。一年后,孙玉梅在嘉兴、上海等医院被诊断出患有恶性黑色素瘤,且已属癌症晚期。2007年2月,孙玉梅死亡。事后,孙玉梅的家属在查看一年多前被告处的住院病历时发现,当时孙玉梅的病理检查结果已写为恶性黑色素瘤。据此,孙玉梅家属认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孙玉梅错过最佳治疗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虽辩称曾将检查结果电话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但无相关证据证实。(裘靖飞)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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