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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可赔偿 输了鉴定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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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可赔偿 输了鉴定赢了官司
 
 

 

    东北网6月22日电 “我真不敢相信能有这样的结果,我的合法要求获得了法律承认。”关建铭说。

  从2001年案发到2006年执行完毕,此案历经5年。牡丹江市和黑龙江省医学会曾先后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牡丹江市的两级法院秉公执法,认定院方有过错,依法做出判决。

  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又是依据什么认定院方有过错呢?16日,记者对这起离奇的医疗纠纷案进行了采访。

  肛癌患者至死刀口没愈合

  关建铭的父亲名叫关显跃,生于1935年。2001年9月17日上午,他突然感到肛部不适,由家人陪同来到了牡丹江肛肠医院看门诊,并被门诊医生以“直肠黏膜下脓肿”的诊断收治住院。当天,该医院两名姓朱的医生擅自决定对患者进行开刀手术。

  据关建铭介绍,在术前,院方已经怀疑患者的病情异常,有可能已经癌变。如果做出了癌症的判断的话,采取保守放、化疗或是肛癌根治术,患者至少还能存活5年。

  在怀疑是癌症的情况下,院方未对患者进行腔镜、CT检查以确诊病情,又未给患者药物消炎、灌肠排便以及向家属告知情况,就轻率地对患者进行了只针对脓肿的开刀手术,切破了肿瘤,术后证实患者所患的是肛门鳞状细胞癌(高分化)。

  术后,关显跃的家属还不知道患者的病被医院大题小作了,包括病人在内都在等待着尽快出院。然而,患者伤口久久不愈合,感染溃烂。患者家属向院方询问得知,关显跃所患的是癌症,癌细胞扩散,浸及肠壁内肌,破坏了骶骨等部位。

  两个月后,关显跃转院至牡丹江当地一家专业肿瘤医院。但经专家诊断认为,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已无法再做肛癌根治术。2002年8月8日,关显跃在历尽折磨后在家中悲惨死去。关建铭说:“我父亲至死的时候刀口都没有愈合,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刀口始终在感染溃烂。”

  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2年底,关建铭一纸诉状将牡丹江肛肠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由牡丹江阳明区法院受理,法院立案后遂委托牡丹江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原告方请求鉴定单位认定被告医院以下几个方面的医疗事故责任:

  1、术前未向患方告知并签署手术同意书;2、术前在怀疑是癌症的情况下未做病理以及必要检查予以确诊,未采取针对癌症的手术;3、术后对患方隐瞒真实病情,未做抗癌治疗,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机,致使患者提前死亡。

  2002年12月6日,牡丹江市医学会对本案做出了牡医鉴字[2002-0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关建铭不服,要求重新鉴定。2003年7月18日黑龙江省医学会做出了[2003-05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承认,术前向家属交代病情,无书面形式资料及签字;诊治过程中,医患双方沟通诊治情况,无书面记录为院方存在的不足。但又认为,患者肿瘤进展,最终死亡与医疗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结论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谁都知道鉴定对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这两份鉴定做出的结论相当于宣判了关建铭的败诉,关建铭几乎崩溃了。

  我为什么认定院方违法

  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该案开庭十余次,换了三任法官,曾三次立案。关建铭的维权行为几乎看不到一点儿希望。那么为什么关建铭坚持对方的行为违法呢。

  据关建铭介绍,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而院方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签署手术同意书,明显违法。

  另外,他认为,术前怀疑癌变却没有确诊就贸然实施不对症的手术,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中手术规则第1条的规定,凡需实行手术的病员,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做出术前小结。“手术记录中的术前诊断栏中注明的‘肛瘘断发感染,癌变?’和责任大夫朱某出具的‘病情简介’中写明的相同内容等事实可以共同证明,被告医院术前的确怀疑到了癌变!此外,患者的住院病历中没有于术前进行CT、肠镜检查的记录和报告单的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医院术前在怀疑癌变的情况下没予确诊,极端不负责任。”关建铭说。

  更让人震惊的是,做手术的两位医生,一位医生竟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据介绍,为了掩盖这个重大问题,该名医生不惜铤而走险,竟在法庭庭审中当庭出示了一本伪造出来的资格证书,欺骗法官,被当庭揭穿。

  法院判决:关建铭胜诉2004年12月,阳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主审法官经过缜密的调查,和对原被告诉讼理由及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的细致研究做出结论。

  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将关显跃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及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现有证据可认定被告未尽到其应尽到的义务,故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关显跃实施脓肿切开引流术后取得病理,是唯一能确诊为癌症的检查方法。

  被告对关显跃实施手术,其目的是想通过手术减轻痛苦,治愈疾病。从现有证据看,关显跃手术后至死亡时一直卧床且刀口未愈合,故现无法认定被告对关显跃的手术减轻了关显跃的痛苦。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关显跃实施的手术是最佳的治疗方法,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关显跃的痛苦,最大限度地延缓关显跃的生命。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虽然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医疗行为已对关显跃造成了损害,故本诉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牡丹江阳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牡丹江肛肠医院赔偿原告关建铭各项损失6万6千余元。判决后,牡丹江肛肠医院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上诉。2006年初,牡丹江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王文明认为,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法院采纳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是普遍的做法,医学会如何鉴定法院就如何判,这样法院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现实的实践中,又确有不构成医疗事故又造成损害的案件存在。按照一般的尺度进行判决明显会侵犯原告的权利。一审法院没有机械地执法,而是认真审核全面的证据做出判决,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恰恰是这样的判决体现了依法断案、公平审案的精神,起到保护弱者、警示医疗单位的作用。事实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把医学鉴定当做一种证据来使用,医学鉴定是对判决的支持,但不能最终左右判决,否则无法体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利。在医疗纠纷日渐增多的今天,此案可作为一种判例,值得司法机关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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