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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新症患者告医院 法院判医院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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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新症患者告医院 法院判医院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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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新症患者告医院 法院判医院赔偿8万元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徐海滨 通讯员 徐 洁)吴某因“腰腿痛”到新沂市高流镇中心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需做手术治疗。术后,吴某出现脑脊液漏症状,遂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获赔80535元。
 

    吴某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于2004年2月25日由高流镇卫生院聘请的左医生为其行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后第二天,吴某出现会阴、右下肢麻木,右踝关节不能活动,脑脊液漏。吴某治疗出院后,于2004年5月26日在新沂市人民医院经核磁共振检,结果显示:右L5S1椎间盘突出。为此,吴某将新沂市高流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镇卫生院赔偿各种费用合计200000元,但该院坚持仅同意支付250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导致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新沂市高流镇卫生院对吴某病症诊断明确,亦有手术适应症,该院遂为吴某进行手术。手术后吴某出现会阴、右下肢麻木,右踝关节不能活动,脑脊液漏,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术后脑脊液漏,神经损伤存在。手术未能解除L5S1椎间盘髓核组织对神经根的压迫。该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手术违反《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此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故法院判决该院赔偿吴某合计人民币80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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