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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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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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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审判决
 

  日前,北京丰台区法院对一起孙某等四人诉解放军302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302医院在医治孙某亲属过程中导致其死亡,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本医疗纠纷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302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000元。 原告认为:孙某之父因患“亚急性重症肝炎(戊型)”于2002年3月21日入住302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被告连续给患者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被告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在患者过敏反应不断加重的情况下,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4月11日,被告医师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为患者注射了其它药品,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2万元。

  302医院辩称:中华医学会鉴定被告负有次要责任,法院在认定责任比例时应考虑患者入院病情危重,在它院治疗无望转至我院,住院仅20天就死亡的因素……

   本案受理后,302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委托丰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不属医疗事故。原告不服,向北京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302医院对二次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5年7月28日,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失,本医疗纠纷属于一级甲等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302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000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302医院未提出上诉,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认为:医学鉴定认为302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仅判赔偿数额12000元显失公平;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无权对医院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结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法院依法判定;法院还应重点考虑本案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等级,最终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原审法院并未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导致被上诉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过轻,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等级明显不符。

   据悉,近日二审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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