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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视点:误诊延误治疗 构成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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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视点:误诊延误治疗 构成医疗过失
 
 
 

   
    2004年8月,江西宁都人廖爱英因为身体不适到厦门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医院初步诊断廖爱英是结核性腹膜炎,治疗了28天后,病情没有好转,廖爱英又转到厦门中山医院治疗。中山医院诊断廖爱英是胰腺癌晚期。2004年11月,廖爱英因患胰腺癌在家中死亡。2005年7月,廖爱英的亲属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第二医院告上了法庭。廖爱英的亲属认为厦门第二医院误诊,耽误了治疗时间,构成了医疗过错,请求法院判令第二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110元。 。
   
    记者杨振滨,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2004年7月31号,廖爱英因为身体不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就诊。174医院给她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显示:中量腹腔积液,胆襄纤维化萎缩并泥沙样结石,胰腺可疑病变。
    
    原告 廖琳池:就是肚子有点痛,就是有去其他医院门诊的呢就是发现腹腔有积水,有积水之后我们就是为了进一步检查就是找了比较高层次的医院来海沧这边就是来求医求救,具体时间是在2004年8月12日上午来海沧第二医院就诊,经过内科主任诊断后为结核性腹膜炎,并建议第二天8月13日正式住入海沧第二医院治疗。
   
    2004年8月12号,廖爱英又到厦门第二医院就诊,厦门第二医院诊断廖爱英是“结核性腹膜炎”。
    
    被告厦门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廖爱英到我们医院住院进来,我们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一方面我们就是针对她腹水的原因做了一些全面的检查,检查腹水产生的原因,主要就是这个病人检查的情况发现她有腹水,有消瘦,那我们就是针对病因检查,包括做CT,腹部的CT,包括腹水的检查,还有B超的检查,我们就是说尽快地明确病因。
   
    2004年8月13号,廖爱英到厦门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同一天,厦门第二医院委托厦门中医院对廖爱英的腹水作病理检查,腹水涂片显示:个别间皮细胞,少量淋巴细胞。
   
    原告廖琳池:经过十多天的治疗病情没有好转,腹水上午抽了下午又涨,吃也吃不得,吃一点就吐甚至喝水也会吐,人也日渐消瘦,肚子也经常绞痛,我们家人看到病人病情没有丝毫转变,人也折腾得不像人样,心里非常焦急,就问医生怎么会这样,当时我也有强调,我们家属都有强调说会不会被误诊,但是医生总是一句话打发我们,这种病就是这样,要长时间治疗,就是说这种结核性腹膜炎的话要长时间治疗。
   
    2004年8月17号,厦门第二医院对廖爱英进行CT检查,CT检查患者胰腺未见明确异常,片内条件下未见明确肿大淋巴结影。廖爱英在第二住院期间,厦门第二医院多次为廖爱英进行腹水检查,并根据初步诊断的结核性腹膜炎对她进行抗结核治疗。
    
    被告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我们医院内科是积极地采取诊断治疗措施,首先这个病情是比较复杂我们有组织院内的专家会诊,会诊的意见呢就是先综合病人的特点,就是说这个结核性的不能排除可能性,因为这个患者比较年轻,各方面的检查比较倾向结核性,临床上诊断倾向结核性,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采取实验性的治疗。
   
    原告廖琳池:到20来天的时候,病情更加严重了,眼睛和脸都非常黄,简直不像人样,瘦骨如柴了,我们估计是用了抗痨药所致,病人的病情就是我们家属看到这种情况后更着急,我们就又去追问医生,结果几个医生跟我岳父都说99%是结核性腹膜炎。
   
    由于治疗效果欠佳,2004年9月9号,厦门第二医院商请中山医院任建林和于仁祥两位医生对廖爱英的病情进行会诊,会诊后,考虑到厦门第二医院条件受限,无法进行逐项检查,任建林和于仁祥医生建议将廖爱英转往中山医院消化内科行进一步诊疗。
   
    被告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在治疗过程中观察她病情变化,到最后呢发现这个治疗抗结核效果不是十分满意的时候我们有考虑到是不是有其他的一些特殊的可能性,我们也有及时请了中山医院的外科和中山医院消化内科进来进行会诊,根据专家的会诊意见他是同意我们的诊疗措施,但是要更进一步查明原因需要进一步深入检查,最后就是建议不然转到中山医院进行再深入地进行进一步检查。
    
    原告廖琳池:到(2004年)9月8日下午实在不行了,我们一直追问他的时候他后来去请了一位姓林的专家来会诊,那我岳父单独找那姓林的专家打听病情,才说了实话,要排除结核性腹膜炎,不是那种病,是重病,从这一点来说他们什么病也没有搞清楚就乱医,乱开药,到9月9日下午,他们请来中山医院内外科两位专家来会诊,情况怎么样我们不清楚,我们就付了一些治疗费,等两位专家走后,他就叫我们把病人转入中山医院治疗。
    
    2004年9月10号,廖爱英从厦门第二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腹水原因待查。2、慢性胆襄炎、胆石症。同一天,廖爱英进入中山医院治疗,9月14号,中山医院对廖爱英作CT检查,初步诊断:胰腺尾部占位,盆腔积液,肝内胆管扩张,胆襄肿大。2004年9月15号,廖爱英经中山医院对症治疗病情无明显缓解,主动要求出院,中山医院出院诊断为:胰腺癌伴腹腔多发淋巴结转移,腹腔积液肝门区占位。2004年11月,廖爱英在家中死亡。
    
    廖爱英在厦门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1430元。
    
    2005年7月3号,廖爱英的丈夫廖琳池、女儿廖慧琳、父母廖圣明、曾秀英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第二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告诉说,廖爱英因身患重病求救于被告,为的是能在被告处得到有效治疗,可被告在迟迟无法查明病因、给予正确治疗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让病人转院,使廖爱英在第二医院毫无意义地呆了近一个月,不仅增加了无谓的诊疗费用,更增添身心痛苦,使病人在不知不觉中更加接近了死亡。原告认为第二医院的行为已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第二医院应当为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第二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110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说我们认为被告方没有查明病因,也没有及时申请会诊,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应该转院或者一些相关的补救措施,没有及时地告知,而是一味地放任原告方这种状态的发展,并且从头到尾坚持一个错误的诊疗方向,那我们认为这个与我们原告的诉求的损赔之间存在这因果关系而且应当予以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第二医院的申请,海沧区法院2005年8月23号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12月22号,厦门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第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临床观察不够细致、有些检查不够全面等不足,患者死亡是晚期恶性肿瘤所致,与医方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认为这个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过错并不是以是否是医疗事故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不是院方发生医疗事故了才存在一种过错,我们说这一点,因此,我们说鉴定书上报告所做出的不是医疗事故这么个结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那么我们还有说到被告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误诊,误诊必然导致误治,客观上面呢就延误了对原告的亲人廖爱英的及时治疗,使病因持续发展,导致过早地死亡。
   
    被告第二医院辩称,这个案件是医疗侵权纠纷,第二医院对廖爱英进行诊疗的行为以及诊疗过程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廖爱英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厦门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我们在这个病人的诊断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因为我们的诊断和治疗是符合医疗的常规和规范的,同时我们是很积极地采取治疗的一些措施,及时请有关专家的会诊,认为我们没有存在什么过错。那病人的不好,是病人的本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是我们医院过错造成他的一些损害后果。
   
    海沧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的权利,理应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厦门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然认定廖爱英死亡是恶性肿瘤晚期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认为,被告第二医院在对廖爱英诊疗过程中存在临床观察不够细致,检查不够全面等情形。第二医院2004年8月17号CT检查显示患者胰腺未见明确异常,而中山医院的CT检查显示患者胰腺尾部占位并诊断为胰腺癌。被告明知本院医疗条件所限,在不能确诊患者疾病的情况下,一直针对初步诊断的“结核性腹膜炎”进行抗结核治疗,在经过近一个月的抗结核治疗、不能确诊患者疾病的情况下才进行会诊,而没有及时会诊及早诊断,可见,被告显然存在医疗过失,在客观上耽误了患者及早诊断和治疗,被告对患者的医疗过失行为已构成医疗侵权。虽然患者的死亡是胰腺癌晚期的自然发展过程,但第二医院的医疗过失与缩短患者生存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在患者的死亡结果中有一定的参与度,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海沧区人民法院薛自力:廖爱英到被告这边来住院的时候,那被告这边也做了两次的CT检查,那都没有检查出来,然后她后来一直按照门诊诊断的叫做腹膜炎进行康健和治疗,没有对症治疗,所有还有一个在廖爱英出院以后在中山医院检查,中山医院第二天做CT就检查出来这个胰腺尾部占位,尾部占位就是属于里面有肿瘤啊,所以根据这些情景我们就认定说被告在诊疗的过程当中确实是像鉴定报告里面讲的那种,有些检查不够仔细啊,不够全面这些。
   
    此外,由于第二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患者廖爱英失去了延长生存期的机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精神创伤,应根据被告的过错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第二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海沧区人民法院薛自力: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要判定他承担三万元,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当中,考虑到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患者是晚期的癌症死亡,但是呢就像刚才所讲的存在着一定的医疗过失,客观上也导致了患者的生存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有延误患者及时的及早的诊断和治疗,所以我们也是酌情地判决他承担5000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OO六年二月十四号,海沧区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厦门市第二医院应赔偿原告40%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636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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