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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一根鱼刺竟成十级伤残 研究所赔偿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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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一根鱼刺竟成十级伤残 研究所赔偿3万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妇女因右手无名指扎进一根小鱼刺遂到一门诊部挑刺,不料竟被挑成十级伤残。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市象豫全息医学研究所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青岛市象豫全息医学研究所门诊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青岛市民王女士在家中收拾卫生时,右手无名指扎进一根小鱼刺。随后,她来到青岛市象豫全息医学研究所门诊部让医生挑刺。其间,两名医生说:“不行,看不清,还是到医院去挑吧!”欲离开的王某在走廊上遇到了该门诊部主任杨某,杨某说由他帮王某挑挑看。在杨某办公室挑刺过程中,王某感觉很疼,后一名医生给王某打了一针麻药。处理完伤口,王某付了24元医药费后离开。

    同年7月19日,王某因右手无名指远指间关节不能伸直,即到解放军401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无名指肌腱断裂。同年7月26日,杨某支付王某手术费人民币800元。次日,王某在该医院进行了肌腱修复手术,发生医疗费人民币1454.40元。同年9月14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事务所作出《司法鉴定书》,其内容为:王某右手无名指远侧指间关节僵硬于伸直位,关节屈伸功能完全丧失,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为此,王某支付伤残鉴定费人民币600元。此外,王某在治疗期间发生护理费人民币900元。

    事后,王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市象豫全息医学研究所、青岛市象豫全息医学研究所门诊部赔偿其共计人民币4.84万余元。对此,该研究所辩称,王某所诉不符合事实,系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该研究所系经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成立的科研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从未开办过门诊部,此门诊部不是该研究所下属单位,且从不对外开展诊疗活动,更谈不上为王某挑过什么小鱼刺,也无什么口腔科大夫。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出具的2004年6月17日“象豫全息门诊部”医疗保险购药凭证及杨某为其支付手术费人民币800元的证据,可以认定,该门诊部在为王某处置手指所扎鱼刺而刮伤其右手无名指肌腱的事实。对于王某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该研究所应予赔偿。王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0150元,应予支持。王某所发生法医鉴定费人民币600元,该研究所应予赔偿。王某之伤已构成伤残,给其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及肉体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予适当的支持。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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