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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不注不良反应 企业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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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不注不良反应 企业要担责
 

药品说明书不注不良反应 企业要担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规定同时要求,所有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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