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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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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发[2007] 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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