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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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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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