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鉴定涉及法律 >> 文章正文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