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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隆得乳房畸形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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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隆得乳房畸形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本报讯  近日,召陵区法院审结一起医院给患者施行“隆胸术”造成乳房畸形的案件,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近3万元,双方已自动履行。

    2004年2月,张某到漯河市某医院美容科咨询是否可以做隆胸术,医生胡某称交2000元假体植入费,再交1500元手术费就可做。随即双方签订手术协议,当月,医生胡某为其做了隆胸手术。术后张某后发现假体渗漏、乳房畸形,于是诉至法院。

    2005年12月,法院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需要二次手术的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需费用在1.3万~1.9万元之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处做隆胸手术后导致乳房畸形,是被告方隆胸整形技术没有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所致,给原告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均未上诉,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振民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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