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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毁容”女士获赔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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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毁容”女士获赔三万
 

事件

  今年23岁的杨小姐刚生下来脸上就有一块胎记。4年前,她去新华皮肤整形中心咨询,该中心称胎记完全可以祛除,术后皮肤与正常皮肤完全一致。手术后,杨小姐发现皮肤并未恢复正常。此后她4年中不得不又接受了7次治疗,但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反而出现皮肤鼓起等现象,特别是由于皮肤鼓起导致杨小姐左眼下眼睑外翻、眼部变形。

  今年4月,杨小姐将新华整形中心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6万余元。昨日,新华皮肤整形中心被市一中院判令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杨小姐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3万多元。

  律师点评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整形中心当初夸下“海口”,称通过其治疗“可使皮肤完全恢复正常”,但为杨小姐实施胎记清除术后反而使她的皮肤严重受损,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整形中心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不受伤害。因此,整形中心在实施手术中对杨小姐造成的人身伤害应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失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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