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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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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郭娜在经历了一次美容手术后留下了一脸的伤痕,在痛苦中她将为她进行美容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医院表示美容手术并无不当之处,对郭娜的受伤原因也无法给出解释。近日,这起蹊跷的人身赔偿案件在长宁法院审结。被告新力医院最终赔偿郭娜2500元,郭娜也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医院的责任。

    25岁的郭娜在饭店从事服务工作,她对自己的容貌十分在意。2004年10月31日,她到上海新力医院进行光子嫩肤祛斑治疗,11月21日又治疗了一次。郭娜非常满意两次治疗的结果,对两次为她进行手术的医生也建立起了信任。

    同年12月16日,她再次来到新力医院做美容手术。因为没有预约,前两次手术的医生不在,郭娜就有些不快。医院随后特意安排了一名颇有资历的老医生为她手术。但郭娜还是有些不满意,甚至在手术室里与医生争吵起来。手术第二天,郭娜感到脸上有疼痛,一照镜子大吃一惊,本来光洁的脸出现了十几道小伤痕,像用小刀切割过一样。郭娜立即联系医院做治疗,但未能改善状况。去年12月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力医院赔偿。

    医院在应诉后向法院辩解,医院很难确定郭娜面部损伤的原因。按照光子手术的一般情况,最多会有轻微的烫伤,不可能留下刀割的伤痕。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所需鉴定之前,为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院做工作,最终郭娜和新力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郭娜当场拿到了医院给付的2500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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