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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老板试仪器美容遭“毁” 酿官司获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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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老板试仪器美容遭“毁” 酿官司获赔10万
 

试用新仪器,美白未成变花脸 美容院老板美容遭“毁”酿官司获赔10万,创大庆此类纠纷赔偿新高

2003年8月,大庆市某美容院老板齐女士从北京某公司购进一台祛斑仪器,为试验仪器的效果,齐女士决定自己先尝试一下。没想到不但美白未成,齐女士的面部还受了伤。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她将仪器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齐女士10万元。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据悉,这是大庆近年来因美容引发官司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美容院老板用美容仪受伤时下,因美容引发的官司屡见报端,但大都是顾客与美容院之间的纠纷,美容院老板成为美容受害者的事却不多见,这起案件在大庆引起了很大反响。

近日,记者赶到大庆市龙凤区对此案进行采访。尽管事发已经两年多了,但刚刚赢了官司的齐女士心情依旧沉重:“从事发到现在,因出售祛斑王仪器公司的美容师使用不当,给我的脸上造成色素沉着和白光斑,使我一直不能出门,治了好长时间也没有彻底消除。虽然通过法律讨回了一个说法,而且法院判对方赔偿我10万元钱,但给我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却至今没有消除,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有不良影响。”记者看到,在齐女士的脸上还有清晰的斑痕。

据齐女士介绍,2003年5月,她参加“2003年中国医疗保健美容产业博览会(北京)产品交易会”,会上,她看好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光量子美白嫩肤系列仪器。同年8月份,她购买了其中一种名为“光量子祛斑王”的仪器。公司送货上门,同时派来一位20岁左右的女美容指导师。“购进新仪器后,我做了大量的宣传,为了将来更好地向顾客介绍其美容功效,我决定自己第一个试用新仪器。”齐女士向记者介绍了当时试用新仪器的情况。当时,女指导师在齐女士的面部排了很多光板,齐女士只觉得脸上像被烤炉烤了一样烫,可女指导师却说这是正常现象,刚开始做都这样。大约过了20分钟,齐女士无法忍受脸上钻心的疼痛,便终止了美容。当时齐女士面部红肿,女指导师称过两天就会好。齐女士忍耐了3天,可没想到脸上竟然出现了排列有序的一个个紫檀色光板烫伤印。

协商签下10万元赔偿协议见自己的脸部成了这个样子,齐女士就与仪器销售公司派来的女指导师争执起来,可是女指导师表示她也没有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齐女士反映到那家在北京的公司,公司立即将该指导师调走,重新派来一位指导师,并为齐女士敷用了两种药膏。随着时间的推移,齐女士脸上的烫伤结出一层厚厚的硬皮。一个月后,皮开始脱落,齐女士的脸白一块、黑一块,成了花脸。

“原以为换了一个指导师过来就能治好我的伤疤,可是经过治疗却成了‘阴阳脸’,这让我出去怎么见人?”齐女士气愤地说。

见后来的指导师非但没有治好齐女士的伤疤,反而越治越糟,北京的公司也没了办法,公司的负责人在电话里对齐女士说,把后来的指导师撤回去,具体事宜双方再研究。此后,就没了消息。齐女士多次往北京打电话,公司的负责人承诺一定给她一个说法。

齐女士说,因为脸部“受伤”,她没法去自己美容院经营,一直待在家里。2004年4月份,公司派人来到大庆和齐女士协商有关事宜。齐女士坚持除了要给她脸部的烫伤一个说法外,还要公司无条件退仪器。经双方协商,在销售公司同意退掉仪器后,2004年4月24日,齐女士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大致意思是:今就甲乙双方因甲方美容指导师使用本公司光量子祛斑王仪器为乙方做面部嫩肤时,造成的面部伤害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如果从2004年4月24日起两个月内,甲方不能为乙方完全祛除面部伤害,由甲方赔偿乙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治疗期间,乙方只能配合甲方的治疗,不能自己找其他医院解决,否则后果自负。

然而,在治疗了两个月后,齐女士面部的斑痕仍没有祛除掉。于是她又找到北京公司的负责人,希望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赔偿她10万元费用。可是,北京公司却拒绝为齐女士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12月15日,齐女士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损害是否成立成焦点2005年3月11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美容赔偿案。庭审时,齐女士依次将《调解协议书》、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份和6张烫伤前后的照片进行了举证。

而被告也出示产品登记注册证、技术监督质量咨询注册服务证明各一份。被告称,齐女士烫伤无法治愈是因为她没有配合被告的治疗,且自行找其他医院医治。经质证,原告主张这些证据与赔偿款的数额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祛斑仪器合同,合同中包括被告派人进行指导和专业培训,但双方就本合同条款不存在矛盾与纠纷,已经实际履行。被告的指导人员为原告使用该仪器时,造成了原告面部及额头色素沉着和白光斑印记的损伤。这一事实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是围绕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控辩的,况且,该损害事实发生后,商家就损害结果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民事处置权,既是自愿的,更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依法保护。现被告逾期不履行所承诺的民事义务,有失商业信誉和社会道德,其民事责任无法推卸,双方协议内容必须履行。

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在做祛斑美容前脸上就有色斑,所以,原告面部所受损伤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因被告拿不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赔偿原告齐女士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终审判赔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不成立,而且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记者打电话到北京市那家仪器公司,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介绍,2003年5月,齐女士看中了他们公司的光量子祛斑王仪器。不久,公司将货送到大庆,并派美容指导师到现场进行指导。因齐女士的脸部原来就有斑痕,所以她先要试用一下,在试用过程中,给齐女士的脸部造成烫伤,对于这个事实,公司认同。

事情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努力地为齐女士治疗,先后派了两名美容指导师到大庆,但是后来齐女士不是完全配合公司给她安排的治疗,而是私自到大庆其他美容院、大庆及哈尔滨的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至于双方曾签订的10万元赔偿协议,这位相关负责人说,在事情发生后,公司和齐女士确实曾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协议中第三项“如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对齐女士的赔偿”。但是这10万元是“调解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本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混淆性质。另外,齐女士也不能提供出其具体的损失金额,所以要公司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过高。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被告应赔偿齐女士10万元,维持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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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起案件,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刘淑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是近年来大庆因美容引发索赔官司中赔偿金额最高的。目前,许多不同年龄段的人开始热衷美容,借助各种仪器除皱、祛斑,由此引发的案件很多。因为美容使人受到伤害,有的惨状令人触目惊心。所以,通过这起案件,给那些爱美而又热衷于美容的女性敲响了警钟。在选择美容产品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信所谓的宣传,给自己留下终生遗憾。另外也提醒美容的人们,一旦受到伤害,应保存好证据,依法维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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