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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学生整容不成反毁容获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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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学生整容不成反毁容获赔3.5万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女中学生因面部有胎记到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技术推广中心举行整容治疗,没想到整容不成反被毁容,不仅胎记没有除去反而出现大面积瘢痕。为此,中学生将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技术推广中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技术推广中心赔偿该名女中学生鲁某某美容费人民币2.73万余元,住宿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05年1月,女中学生鲁某某诉至法院,称其因右侧面部胎记到新华中心进行治疗,但治疗后胎记不但未去除反而出现大面积瘢痕,认为新华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新华中心双倍返还治疗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鲁某某因右侧面部胎记在新华中心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1月6日在该中心接受超高频整形术。照片显示:鲁某某整形部位的胎记在术前并不很明显,但在术后则面积增大颜色加重且出现凹凸不平。中日友好医院对鲁某某的面部情况诊断为“葡萄酒状色素斑,表面层紫红色”。为此,鲁某某支付治疗费27320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

    新华中心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服务项目包括“超高频皮肤整形手术仪及超高频皮肤整形术科研成果应用、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皮肤整形治疗”,服务项目的类别为“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赵新华为新华中心负责人,参与发明的超高频美容仪,已获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相关生产企业也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华中心的广告牌中写明超高频皮肤整形术能够治疗先天性与后天性皮肤深浅层病变105种,术后皮肤看不出瘢痕,色泽一致恢复正常。 一中院认为,通过照片和医院诊断证明可以认定,新华中心为鲁某某所提供的面部皮肤整形治疗,不但未达到其在广告中所介绍的效果,而且确系给鲁某某的面部造成损害,并进一步给其在精神、心理方面也造成了损害;新华中心虽为非医疗机构,但为合法单位且其许可证上确有“皮肤整形治疗”这一项目,加之其负责人发明的仪器已获专利,故新华中心可以进行皮肤整形治疗,而不存在对鲁某某的欺诈;鲁某某作为女性,整形美容不成反受损害,其精神痛苦显而易见,此后果应属严重,理应给予精神抚慰金。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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